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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我国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我国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规定的?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中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以是一般单位,也可以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 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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