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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为诈骗罪当事人辩护,成功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张某涛、朱某明等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诈骗案  号(2021)鲁1502刑初356号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涛,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明,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x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霞,女,1985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云,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x,北京xxx(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x,山东xx(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丹,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x龙,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亮,曾用名赵昌,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x鹏,山东xx(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婉,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冠县,租住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x强,北京市x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青,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4月14日继续执行监视居住,同年5月20日继续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x富,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辉,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盛x华,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租住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x燕、苗x斌,山东xx(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芝,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修x磊、周x萌,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宇,女,1997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租住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盈,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磊,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璞,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97年2月5日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刚,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1)214号指控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涛及其辩护人杨少彬、被告人朱某明及其辩护人江远鹏、被告人李某霞及其辩护人李良、被告人秦某云及其辩护人卢震、宋涛、被告人刘某丹及其辩护人于合龙、被告人赵某亮及其辩护人钟玉鹏、被告人蒋某婉及其辩护人蒋院强、被告人田某青及其辩护人王金富、被告人贾某辉及其辩护人盛伟华、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秦红燕、苗广斌、被告人李某芝及其辩护人修东磊、周肖萌、被告人郑某宇及其辩护人郑纪盈、被告人杨某磊及其辩护人高洁璞、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王玉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招募“员工”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等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租赁的单元房内,更改聊天软件定位至全国各地高校,假冒高校女大学生,添加周边男性网友,以交男女朋友、见面约会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向其索要红包或者要求其花钱刷礼物投票,骗取钱财,所骗款项由张某涛、朱某明与“员工”按比例分配,诈骗金额合计2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霞参与金额39.99万余元,分赃239947元;秦某云参与金额38.41万余元,分赃230477元;刘某丹参与金额31.37万余元,得赃23.41万余元;赵某亮参与金额28.38万余元,分赃170336元;蒋某婉参与金额24.89万余元,分赃149399元;田某青参与金额20.04万余元,分赃120293元;贾某辉参与金额10.41万余元,分赃62504元;郭某参与金额93181元;李某芝参与金额7.41万余元,分赃44476元;郑某宇参与金额7593.6元;杨某磊参与金额7447.9元;郭某参与金额3474.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其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涛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朱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霞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秦某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刘某丹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赵某亮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田某青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蒋某婉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贾某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某芝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郑某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杨某磊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郭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退赃,实际获利不大,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获利较小,平时表现良好,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霞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退赔,系初犯、偶犯、从犯,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云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秦某云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情节轻于普通诈骗及杀猪盘、婚恋等电信诈骗。被告人是被动参与涉案行为,系从犯。本案证据薄弱,不足以认定秦某云的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系犯罪未遂。侦查机关以嫌疑人实得款项数额反向推算诈骗数额的做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无恶性情节,秦某云系初犯,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丹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亮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自愿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婉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蒋某婉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普通诈骗案件,并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案搜查程序违法、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违法。本案有两种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第一是被害人主动给的,第二是金额较小的款项。被告人蒋某婉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等较重的罪刑及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蒋某婉系从犯,具有坦白、立功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退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青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田某青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贾某辉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芝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积极退赃,被害人有过错,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郑某宇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犯罪所得,参与犯罪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磊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好,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自愿认罪悔罪,无非法获利,未取得赃款,主观恶性小,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招募“员工”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等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租赁的单元房内,更改聊天软件定位至全国各地高校,假冒高校女大学生,添加周边男性网友,以交男女朋友、见面约会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向其索要红包或者要求其花钱刷礼物投票,骗取钱财,所骗款项由张某涛、朱某明与“员工”按比例分配,诈骗金额合计2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霞参与金额39.99万余元,分赃239947元;秦某云参与金额38.41万余元,分赃230477元;刘某丹参与金额31.37万余元,得赃23.41万余元(其中个人诈骗114903元);赵某亮参与金额28.38万余元,分赃170336元;蒋某婉参与金额24.89万余元,分赃149399元;田某青参与金额20.04万余元,分赃120293元;贾某辉参与金额10.41万余元,分赃62504元;郭某参与金额93181元;李某芝参与金额7.41万余元,分赃44476元;郑某宇参与金额7593.6元;杨某磊参与金额7447.9元;郭某参与金额3474.9元。

  另查明,蒋某婉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张某涛、朱某明、李某霞、刘某丹、赵某亮、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案发后张某涛退赃45000元、朱某明退赃50000元、秦某云退赃70000元、刘某丹退赃50000元、田某青退赃11300元、贾某辉退赃107000元、郭某退赃15000元、李某芝退赃44000元、郑某宇退赃1731元、郭某退赃1491元。李某霞退赃80000元;刘某丹又另退赃184185.4元,其中退毛某150360元,退杨某5944元,退李某314910元,得到三被害人谅解;赵某亮退赃64846元;蒋某婉退赃6712.8元,得到王某2谅解,又另退赃30000元;田某青退赃2000元,得到被害人肖某谅解。

  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刘某丹、郭某、贾某辉、李某霞、赵某亮、田某青、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赃款共计70784.5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撤销表,证实本案发破案情况、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及蒋某婉协助抓获张某涛、朱某明、李某霞、刘某丹、赵某亮、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的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资金交接单,证实扣押涉案手机、电脑、路由器、银行卡等物品,扣押赃款共计70784.59元及各被告人主动退赃的情况。

  3、张某涛、朱某明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向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郭某支付“工资”的数额。

  4、赵某亮、郭某、郭某、贾某辉、李某霞、蒋某婉、刘某丹、李某芝、郑某宇、田某青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个人微信交易明细,证实收到的“工资”即分赃数额及诈骗模式。

  5、十四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十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二)被害人沈某、李某1、胡某、王某1、周某、范某、甄某、管某、刘某1、俞某、王某2、刘某2、李某2、彭某、姚某、龙某、刘某3、杨某、李某3、毛某、张某、吴某、雷某、刘某4陈述及微信转款截图,证实通过加被告人的微信,后被索要红包或者要求其花钱刷礼物投票,部分被害人被骗取钱财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

  1、张某涛供述,2018年3月份开始他和朱某明一起让员工冒充美女大学生跟别人在网络上聊天,骗别人拼团购物或者给刷礼物投票,骗取他人钱财。2018年到2019年3、4月拼团购物不好弄了,开始尝试投票刷礼物,那会也搞拼团购物,到2019年8、9月不再搞拼团购物,专门搞投票刷礼物了,一直干到现在。他们先租房子,后招募员工,他和朱某明给员工提供手机、探探号、微信号,让员工冒充美女大学生加男的聊天,后加微信好友,再进行拼团购物诈骗或者投票刷礼物诈骗。骗的钱都是他和朱某明再按业绩给员工分,工资月结。给每个员工配发带手机卡的手机、两三个陌陌号、探探号、微信号、一些美女头像和生活照,有的是员工在网上自己找的,让员工在探探或者陌陌上冒充女大学生聊天。为了让别人相信他和朱某明还教给员工把配发的手机设置好虚拟位置和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员工所冒充的美女大学生的姓名、电话、微信、学校、专业、家乡。他们把员工使用的探探和陌陌上位置定位在全国的各个大学里,然后员工加周围的男性为好友,跟对方聊的差不多了就加对方的微信好友,然后再进行拼团购物或者投票刷礼物诈骗。之前用“天下游”APP在魅族手机上更改陌陌和探探的定位;2020年开始至今是把苹果手机和电脑用数据线连接上,通过电脑操作,用“爱思助手”软件更改陌陌和探探软件的定位到他们员工冒充的大学生所在的大学。

  2、朱某明供述,他和张某涛是在2013年认识的,2017年年底,张某涛从黑龙江老家回到聊城。张某涛找到他说想和他一起雇人,冒充女大学生拼单卖货,他当时说可以从网上低价进货,然后通过聊天和别人拉近感情,然后再以虚假拼单的方式高价卖出去,这样卖货卖的快,利润也高。张某涛把这些套路给他一说,他觉得挺简单,就开始和他一起租房子、雇人做起来了。2019年4、5月份,他们感觉拼单不好赚钱了,就开始转做投票刷礼物,一直做到现在。这期间,他们还是让员工用类似的办法冒充女大学生诈骗,他们给员工配发的苹果6手机,通过数据线把手机和电脑连起来,然后用“爱思助手”软件在电脑上修改陌陌和探探上的地理位置,把位置变成各个大学,修改位置这个事一般是他做,张某涛也会。然后他们让员工使用假的头像和身份信息冒充美女大学生,跟陌陌和探探定位的大学附件的男性聊天,找机会加上那些男性的微信好友。员工用的探探、陌陌、微信号都是他和张某涛提供的。平时让员工和那些人在微信上聊天增进感情。他在每次组织虚假投票之前,通过投票系统的后台制作一个虚假“校园之星评选”投票的链接,然后发给员工。每个月让员工给那些聊天聊得比较熟悉的男性发送两到三次投票链接,他们让员工谎称参加“校园之星评选”,如果那些男的能花钱刷礼物帮他们冲到票数排行榜前三名就能和他们见面或者请客吃饭,以此来诱骗那些男性花钱刷礼物增加票数,刷礼物只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实际上那个投票系统的后台由他们自己掌握,他们可以在后台调整每个人的票数和排名,那些参加评选的排行榜里除了他们的员工就是他们虚构的人物,票数和名次都由他们自由控制。

  3、李某霞供述,2018年7月参与第一阶段拼单得提成模式中,第二阶段,拼单不好做后,通过发链接让对方投票刷礼物、让对方发红包模式,其违法所得239947元,诈骗金额为399911.6元。

  4、秦某云供述,自2020年6月份她在张某涛和朱某明的公司内冒充女大学生实施诈骗行为了,朱某明他们给她提供手机和探探号、陌陌号、微信号,让她冒充女大学生加男性网友聊天骗对方的钱,朱某明和张某涛用一个叫爱思助手的软件给他们修改探探号的定位,一般把定位定到全国各地的大学,并且在网上下载一些漂亮年轻女孩子的照片作为探探的头像以及资料,他们在探探扮成女大学生加附近的男性好友,然后再引流到他们诈骗用的微信上,在微信上跟对方以处男女朋友的方式聊天,伺机让对方给他们发微信红包或者转钱,这些钱老板会跟他们分成。并且他们还会以参加校园投票比赛的名义让对方给他们刷礼物投票,刷礼物投票的钱老板也会跟他们分成,其认可2019年9月16日以后发工资230477.9元,诈骗金额为384129.83元。

  5、刘某丹供述,她参与第一阶段拼单得提成模式。第二阶段,拼单不好做后,通过发链接让对方投票刷礼物、让对方发红包模式。使用4个微信号冒充女大学生诈骗过程,期间她用相同的方式自己骗过,违法所得234100元,诈骗金额为313700元。

  6、赵某亮供述,他使用3个微信号冒充女大学生,以美女身份挑逗对方,以想购买口红、喝奶茶、缺生活费向对方要红包、冲名次要对方刷礼物骗钱,违法所得170336元,诈骗金额为283893.3元。

  7、蒋某婉供述,她自2018年4月第一阶段拼单得提成模式。第二阶段,拼单不好做后,通过发链接让对方投票刷礼物、让对方发红包模式,其认可2019年9月16日以后发工资149399元,诈骗金额为248998.3元。

  8、田某青供述,她使用3个微信号冒充女大学生诈骗,其认可2019年9月16日以后发工资共计120293元,诈骗金额为200488.3元。

  9、贾某辉供述,2019年5月底6月初的时候,她在微信群看见招聘信息,朱某明接待的她,给她说早晨九点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工作就是聊天。朱某明给了她一部手机,一开始微信里没有好友,朱某明让她通过探探、陌陌加微信好友。手机上的探探号、陌陌号也是朱某明准备好的。先是定位到冒充的大学,朱某明教给她怎么在陌陌、探探上加好友,加上好友之后再通过微信加好友,她就开始通过微信跟好友聊天。期间使用过四个微信号诈骗。2019年6月19日以后违法所得62504元,诈骗金额为104173.3元。

  10、郭某供述,他使用4个微信号冒充女大学生,以美女身份吊着对方,以想购买口红、喝奶茶、缺生活费向对方要红包、冲名次要对方刷礼物,对方给发红包的目的是约出去见面。诈骗使用的探探号永久被封后换新的。微信号在自己使用前已有好友,分给自己后使用,被投诉被封后换新微信号,先前微信号被解封后再给别人用。诈骗使用微信,红包和转账都是骗来的钱,其诈骗金额为93181.14元。

  11、李某芝供述,她使用2个微信号冒充女大学生诈骗过程,违法所得44476元,诈骗金额74100元。

  12、郑某宇供述,她使用3个微信号冒充女大学生诈骗过程,违法所得1731元,诈骗金额为7593.61元。

  13、杨某磊供述,他使用两个微信号冒充女大学生,以美女身份吊着对方,以想吃东西、缺生活费向对方要红包、冲名次要对方刷礼物,对方给发红包的目的是约出去见面,诈骗金额为7447.94元。

  14、郭某供述,他使用两个微信号冒充女大学生,以美女身份吊着对方,以想吃东西、缺生活费向对方要红包、冲名次要对方刷礼物,对方给发红包的目的是约出去见面,其认可张某涛给他发工资1491元。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超大硬盘一个,证实作案现场、位置、“工作”现场具体情况及提取的手机内数据的情况。

  被告人蒋某婉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证实案发后王某2谅解蒋某婉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蒋某婉的辩护人所持“蒋某婉属于普通诈骗案件,并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通过冒充女大学生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故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某云、蒋某婉的辩护人所持“侦查机关以嫌疑人实得款项数额反向推算诈骗数额的做法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有两种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第一是被害人主动给的,第二是金额较小的款项”的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被骗款项是基于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前提下被害人交付。被害人主动给的,金额大小不是区分是否计入诈骗金额的依据,均应计入犯罪金额。本案中有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秦某云违法所得为230477元,蒋某婉的违法所得为149399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云犯罪数额384100元,蒋某婉犯罪数额248900元,按照违法所得60%计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且被告人均认可其违法所得数额及犯罪数额。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某云的辩护人所持“秦某云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云通过冒充女大学生设置骗局,诈骗他人财物,且从张某涛等人处领取了“工资”,其诈骗犯罪已完成,犯罪已既遂。故被告人秦某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某婉的辩护人所持“本案搜查程序违法、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依法收集、提取、刻盘,并有两名民警签字,程序合法,并制作了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对检查对象、检查目的、对象封存、固定情况、过程、方法及结果予以记载,应予采信。故被告人蒋某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其中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宇、杨某磊、郭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李某霞、刘某丹、田某青、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认罪认罚,被告人秦某云、赵某亮、蒋某婉、贾某辉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贾某辉、郭某、李某芝、郑某宇、杨某磊、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秦某云、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郭某、李某芝、郑某宇、郭某部分退缴违法所得赃款,被告人刘某丹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赃款,被告人贾某辉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丹、蒋某婉、田某青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蒋某婉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张某涛、朱某明、李某霞、秦某云、刘某丹、赵某亮、蒋某婉、田某青、郑某宇、杨某磊、郭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贾某辉、郭某、李某芝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32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32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秦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田某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蒋某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贾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某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郑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杨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退赔各被害人(详见附表),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扣押的手机、电脑、路由器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x辉

  人民陪审员

  刘x静

  人民陪审员

  李x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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