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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为污染环境罪当事人辩护,成功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李##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污染环境案  号(2020)鲁1502刑初476号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刑初47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地山东省聊城高新区徐营镇棉厂西邻。

  诉讼代表人####,男,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李##,男,1982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高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高唐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x超,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x,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初中文化,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左x磊,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李###、###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法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张x、杨少彬、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贾x超、任x、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左x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为节省通过正规途径处理废酸的费用,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购置车辆并焊接储存罐置于车内,安排吕某2(已死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废酸。202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用电机将酸洗池内的废酸(13吨左右)抽到鲁P×××××号红色高栏汽车储存罐内。2020年4月25日凌晨3:59分,杜某2(已死亡)驾驶该车开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吕某2驾驶鲁P×××××号五菱宏光面包车尾随出公司。当二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四路纬三路路口北200米某辅道上下水道口倾倒废酸时,发生意外致二人死亡。经鉴定,所倾倒的废酸属危险废物,吕某2、杜某2均系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另查明,从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为节省通过正规途径处理废酸的费用,还安排吕某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废酸7次,吕某2得款26501元。被告人李###系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吕某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酸,而予以追认、纵容、默许。被告人###明知吕某2偷排废酸,仍支付其偷排废酸的费用。

  还查明,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李###同杜某2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杜某2近亲属经济损失8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李###同吕某2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吕某2近亲属经济损失13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与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在信用社贷款情况、转账记录、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检查记录表、企业培训资料、危废处理资质、生态环境局材料、盐酸购买备案、注销备案登记表、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危险情况备案情况、处理危废相关材料、危废处理合同、五联单、危废处置合同、被告人李###等人银行记录;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郭某2、苏某、高某、张某1、郭某1、吕某1、赵某、翟某、朱某、张某2、杜某1、姚某等人的证言;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的司某(2020)病鉴字第109号、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作出的蓝鉴字(202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李##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李###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且系初犯、从犯,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李###、###逃避监管,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单位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聊城市###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x印

  人民陪审员

  张x胜

  人民陪审员

  肖x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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